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竹市代理市長邱臣遠被一名國會女助理在臉書指控,「將手放在她手上,並打量她的身材、腿部」性騷擾,邱臣遠向台北地院起訴損害賠償60萬元;台北地院今(26)日宣判,合議庭認邱臣遠不能舉證女助理言論是捏造不實,駁回他的請求。可上訴。
邱臣遠起訴主張,被告女助理於112年6月17日在個人臉書頁面,公開發文指稱原告任職台灣民眾黨立法委員期間,於109年9月14日參與法務部調查局考察行程時,趁時任同黨籍立委辦公室助理之被告蹲下,逐一詢問坐在會議室第一排的立委午餐規劃之際,以將手放在被告擺在大腿上之左手上、目光打量被告身材及腿部等方式為性騷擾。
被告於112年6月19日再次發文稱原告為「性騷擾犯」。這些言論為不實言論,已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致原告受有損害。
法院調查認為,兩造不爭執109年9月14日參加考察行程,審酌相關事證後,可知:被告於接受調查時表現沮喪、不願多談之情緒,並於考察活動結束後不久即離職,與遭受性騷擾後可能會有之反應相符。
且被告與原告素不相識,無隸屬或利害關係,查無動機於離職1年多後還刻意發文詆毀原告;況且如被告有意詆毀原告,豈會遲於該行程結束很久後才發表該言論,且當所任職辦公室副主任詢問時又不把握機會大肆宣揚或提出性騷擾申訴,以加深系爭言論之影響力。
反之,被告發表該言論時適逢Metoo運動期間,其有可能因見其他受害者公開曾遭性騷擾之經歷,方揭露上述事件。綜合上情,系爭言論很難說全然不實,原告又未盡其舉證責任,故應不成立侵權行為。
考量性騷擾通常為隱密的突發事件,縱使被告無法證明該言論跟事實完全相符,也不表示被告是故意編造事實以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且原告是自願進入公領域的知名公眾人物,該言論涉及原告對外品德形象而與公益相關,原告的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有較高程度之退讓,因此系爭言論雖然會使原告感到不悅,但該言論是被告本於自己之經歷與價值判斷所為,並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為唯一目的。
況原告已即時透過新聞媒體自清,經過平衡報導後,評價結果應由閱聽者自行判斷,而不得直接認定被告因發表系爭言論即構成侵權行為。
合議庭認為,原告未能舉證系爭言論所述事實全屬被告憑空捏造;且其中意見表達部分,也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評論,與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有所不同,故原告請求判決命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回復原告之名譽,即無理由。駁回損害賠償請求。
照片來源:翻攝自新竹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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